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畜禽包括人工饲养的猪、牛、马、驴、羊、鹿、食用犬、兔、鸡、鸭、鹅。前款所称鹿是指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购销售加工许可的人工繁育鹿。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包括畜禽屠宰分割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