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行为人因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行为人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