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统一政务咨询投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