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把文明行为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鼓励小区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行为准则。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