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第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