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第六条有效住宅安全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委托鉴定后,认定构成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认定不构成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