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住宅安全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委托鉴定后,认定构成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认定不构成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