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