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二)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四)进入或者踩踏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五)在公园绿地内洗涤;(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