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