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