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