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