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