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

(四)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