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四)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