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