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国家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