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有关国家机关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意见: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家机关作出支持信访人诉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