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有序、便民,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