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