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