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