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有机衔接。

鼓励村集体利用村(居)民空置或者退出的土地、住宅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产业。探索村(居)民自愿参与的旅游开发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利用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等相关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