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传统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修缮、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