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传统村落保护标识,并对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垣、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识。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