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二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报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