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自然保护区原有居民从事以下生产、劳务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设施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等有偿劳动;

(二)旅游观光区域内与旅游、参观相关的服务活动;

(三)实验区内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

(四)实验区内林副产品采集、加工等生产活动。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