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 开垦、狩猎、烧蜂、捕捞、砍伐、放牧、采药、采兰、采脂、掘根、挖笋、剥树皮、烧荒、烧窑等活动

(三)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设施;

(五)收购、出售、加工、运输受保护的林木;

(六)其他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