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改变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改造,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