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并对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垣、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