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级传统村落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村落户数不少于30户,特色民居比例不低于50%,原生态自然景观保持完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可以申报县级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风格典型,历史悠久,选址格局肌理保存较完整,民族特色鲜明;

(二)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民间文化、习俗保存完整,民族风情浓郁;

(三)文物资源相对集中或者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革命纪念意义。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