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监察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编制规划或者擅自修改规划的;(二)违法决策造成生态损害或者环境污染的;(三)违法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四)发现生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