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县境内从事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县境内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湿地、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