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