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海上遇险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应当配合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并且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遇险人员安全的情况时,海上搜救中心可以采取紧急撤离、转移遇险人员等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