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预警与报告第十七条有效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制度,积极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气象、海洋、地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当地海上搜救中心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