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搜寻救助组织第十五条有效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搜寻救助队伍建设,指定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及其装备,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搜寻救助力量。按照前款规定被确定为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搜寻救助设施、设备的配备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技术等扶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