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二)损毁、侵占公共设施;

(三)破坏公共绿地,攀折花木,违反规定采摘种籽、果实;

(四)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乱倒污物;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违法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发放、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

(八)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在建筑物外墙、楼道、楼梯、电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地上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等;

(十一)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十二)其他违反公共秩序文明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