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以及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窗口、文明服务品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