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控和预警预报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信息。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