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推进深度处理和再生利用,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