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从事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活动;

(四)设置厕所,堆放生活垃圾、粪便、工业固体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