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政府补贴、补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退还补贴、补助资金,并处补贴、补助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