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环境保护规划需要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修改或者调整的内容不得降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