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市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