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后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将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