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数应当占该项目乔木数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次干路、支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乔木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