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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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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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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