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复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经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山体修复治理应当与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