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指导自治县公路养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自治县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县道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乡道、村道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村道建设管理及日常养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林业、农业农村、水利、公安、民政、应急、扶贫、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农村公路相关的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