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县道的,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涉及乡道的,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