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实行交通、公安、应急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联合审核机制。不符合通行安全条件的,不予投放运营;投放运营后出现不符合通行安全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治,不能整治的应当及时撤销运营审批。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